作为在建工领域提供法律服务近20年的律师,司空见惯了“欠”与“被欠”的现象,特别是每逢年末、发包单位的门岗、层层把关、严格审核入内,承包人、材料商、民工,都在等待解决工程款的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由来已久,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严厉措施、出台相应政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未得到根治,但是作为权利人积极有效地行使权利,对拖欠工程问题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其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承包人切实可用之器。
一、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体
1、施工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施工承包人仅仅指的是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并不包括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转包人,同时也不包括实际施工人。
2、特定条件下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装修装饰的附属性,决定了其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折价或拍卖,但是根据具体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具备单独折价或拍卖条件的,作为装饰装修的承包人是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如不具备单独折价,拍卖的装饰装修工程,其承包人就不能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界定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然而现实施工中人工费、材料款与税金、规费是融合在一起的,很难予以区分,加大了司法审判的难度,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40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以罗列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利润等,加大了对承包人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司法审判中可执行性。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其受偿顺位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所以承包人要积极行使权力,莫要躺在权利上睡觉,错失行使权利的最佳时期。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尽管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担保物权,不会因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而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其立法本意是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的,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施工合同的无效而丧失。
公安民警为“天下无贼”而战,建工律师为“施工无债”而为。